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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湘水發〔2018〕25號)的政策解讀
1、關于“湘水發〔2018〕25號”文件的依據
我廳2018年11月印發《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文件,直接依據為:
(1)國家關于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該《通知》規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2)水利部要求各省相應制定計價依據調整辦法的通知。
2016年,《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的通知》(辦水總[2016]132號),該《通知》明確要求“各?。ㄗ灾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區計價依據管理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滿足增值稅下工程計價要求的調整辦法”。
(3)財政部稅務總局最新的稅率調整通知。
財政部、稅務總局2018年印發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該《通知》明確“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
(4)我廳2016年印發的《計價依據調整試行辦法》。
2016年11月,我廳印發《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試行)》(湘水建管〔2016〕62號)(簡稱《試行辦法》),經過兩年試行,無不良反映。
2、“湘水發〔2018〕25號”印發的《計價依據調整辦法》比原《試行辦法》有哪些變化?
(1)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18〕32號”下調一個點的稅率。
遵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湘水發 [2018]25號”根據上述規定,將原《試行辦法》中涉及材料與設備采購以及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稅率予以相應調整,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1)關于“材料預算價格”中“采購及保管費,按現行標準乘以1.10調整系數”;
2)關于“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6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10調整系數,安裝拆卸費不變”;
3)“機械使用費費率除以1.1調整系數,裝置性材料費費率除以1.16調整系數”;
4)“主要材料除以1.16調整系數”;
5)“按費率計算運雜費時費率乘以1.10調整系數”。
原《試行辦法》中“1.03及1.07”的系數、“主要材料基價表”、“間接費費率表”等數據,屬于計稅之前的組價要素,不屬于計稅稅率內容,因此,未作調整。
(2)關于原《試行辦法》局部修改的文字內容
原《試行辦法》試行2年以來,個別工程項目反映“二、編制方法與計算標準”“(一)基礎單價編制”“5、砂石料單價”容易產生歧義理解。為此,“湘水發 [2018]25號”在原《試行辦法》相應文字處增加“在計算增值稅時”的表述,明確為“自采砂石料單價根據料源情況、開采條件和工藝流程按相應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進行計算,在計算增值稅時不計取間接費、利潤及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