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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省水利廳信訪工作制度》重新修訂的情況說明
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促進信訪法治化和依法行政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續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依法信訪的相關要求,我廳對《湖南省水利廳信訪工作制度》(湘水辦[2013]61號)進行重新修訂。經合并、新增和替換后,制度條款由原六章二十四條修改為七章二十六條。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國家信訪局協調“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工作規范》(國信辦發[2013]29號)
3、《湖南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79號,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關于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湘發[2009]8號)
5、《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實施細則》(湘辦發[2014]32號)
6、《湖南省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湘辦發[2016]29號)
7、《湖南省水利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辦理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2015年版)
二、新增內容
1、第一章原第三條,根據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增加關于越級上訪不予受理的內容:“對跨越縣、市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廳不予受理”。
2、第一章第四條,根據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增加不予受理的內容:“對于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我廳不予受理,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3、第一章原第五條,按照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的要求,增加廳領導包案制度的內容:“廳領導應當實行包案下訪”。
4、第二章原第六條(二)項,按照復查復核辦法,增加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內容:“負責受理、轉辦、交辦、督辦向我廳提出的信訪事項及復查、復核事項”。
5、第二章原第六條,按照日常工作實際,增加第(六)項“負責向水利部、省信訪局報送相關信息”。
6、第三章第十六條,按照復查復核辦法,增加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相關規程。
7、第五章原第二十條,按照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和“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處理原則,增加內容:“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知信訪人戶籍地、常住地信訪部門來廳協調處理”。
8、第五章原第二十一條第2項,按照“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處理原則,增加內容:“屬疑似精神病人或傳染病人來訪,應迅速通知其單位、監護人,或戶籍地、常住地、衛生防疫等相關部門將其帶離或協助處理”。
9、第六章“法律責任”,按照責任追究辦法,增加對接訪機關和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的內容。
三、合并內容
1、根據《信訪條例》和水利領域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辦理途徑規定,第三章原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合并,并將信訪事項的處理更改為不予受理、受理和轉送市州辦理三類情況。
四、替換內容
1、第五章原第二十條第6項,根據依法逐級走訪實施細則,更改“企圖”為“揚言”,增加“自傷”。
2、對所有登記表、告知單進行調整替換,統一格式。